
各位父老乡亲:
推行殡葬改革,树立厚养薄葬、节地生态安葬新风是移风易俗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,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。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、耕地林地保护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以及中央、省、市、县相关会议、文件精神,全面落实深化殡葬改革、强化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,切实加强殡葬管理,促进全镇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。近期,我镇将依法依规在全镇范围内开展“活人墓”、“豪华墓”专项整治工作,现向全镇广大父老乡亲发出如下倡议:
老人在世晚辈多关心,做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乐。老人逝去后,自觉抵制重殓厚葬之风,树立厚养薄葬的孝德理念,传承中华民族尊老、敬老、爱老的传统美德。
自觉树立文明节俭办丧的新风尚,自觉抵制殡葬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。推行丧事简办,不讲排场、不比阔气,摈弃大操大办、铺张浪费行为。
严禁在公路、铁路、河道两侧、耕地、林草地、水源地、工业园区、规划建设用地内建墓地。要在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埋葬点进行埋葬,严禁散埋乱葬,严禁坟头硬化装饰。
“但存方寸地,留与子孙耕”,推行遗体火化,集中安葬;提倡骨灰树葬、花坛葬、草坪葬或深埋不留坟头、墓碑等节地生态葬法;严禁修建活人墓、超标准大墓豪华墓;严禁乱埋乱葬和违规建墓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,把更多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留给子孙后代。
党员、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落实殡葬改革的政策规定和要求,带头实行遗体火化,带头实行节地生态安葬,带头实行节俭治丧,带头文明低碳祭扫,带头治理散埋乱葬。
见山见水不见坟
见林见绿不见墓
违建墓地是指在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,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,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、建造永固性墓穴、活人墓。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省道S313、浩吉铁路、主干公路沿线两侧及环九峰水库周边的“活人墓”和已葬墓(穴)。
“活人墓”是指:单穴或相对独立的多穴墓均未安葬遗体(骨灰)的墓地。
整治标准:一律拆除,恢复土地原状和植被。
整治方式: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。
已葬墓是指:单穴或相对独立由多穴组成的墓地中已葬有遗体(骨灰)的墓地。
整治标准:单穴墓(土葬墓)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,两个墓穴组成的墓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;墓地墓碑高度不超过0.8米,面积不超过0.5平方米;达到恢复植被、不影响生态环境、美观、目视不能判定为墓地的效果。
整治方式: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治理,采取“迁、拆、埋、挡”的方式综合整改。
迁。能够迁移的墓地一律迁移至合法公墓进行安葬且恢复植被。
拆。相对独立由多穴组成的墓地中已部分葬有遗体(骨灰)的,尽量拆除空穴。
埋。不能够迁移的墓地,拆除硬化物及附件,深埋不留坟头。提倡不立碑或立碑面积不大于0.48平方米、离地高度不超过0.2米的卧式碑;确需使用立式碑的,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.8米,碑体面积不得超过0.5平方米。
挡。通过植树、植花、植草进行绿化遮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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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关于墓穴建造:
《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。逾期继续使用的,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;逾期未办理手续的,作无主墓穴处理。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。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。禁止建造活人墓。
第二十三条规定: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。禁止在铁路、公路主干道、通航河道两侧,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,文物保护区、耕地、风景名胜区、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。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,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研价值的墓地外,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,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、深埋、不留坟头。
第二十八条规定:违反本办法规定,在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、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、建造永固性墓穴、活人墓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。
二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将依法处罚:
《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违反本办法,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。(一)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的;(二)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;(三)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、销售土葬用品的。
第三十条规定: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;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;倒卖炒卖、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,由民政、公安、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,并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处理。
第三十一条规定:阻碍民政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责编:秦豪
来源:平江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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